。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一,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跨度在18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及装饰装修工程.五 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前款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的质量监督,第八条.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超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其手续无效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五,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五 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责令停工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质量监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