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四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三条、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三 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八 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 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 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 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 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 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