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队伍管理第九十六条、施工现场建筑业企业 是指在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取得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备案证.的外地进济建筑业企业,现场施工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进行施工、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第九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组织管理所承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分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凡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方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九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专业承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严禁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第九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明示板。明示进场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企业名称,工程开工,完工日期等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一百条,现场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到市建设委员会进行总.分包工程备案 备案表经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劳务作业人员方可进场施工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到市建设委员会进行劳务作业人员备案,备案表经现场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劳务作业人员方可进场作业施工,第一百零一条。现场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 计算标准。支付项目 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加盖法人用工单位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男60岁.女55岁以上和身体残疾者不得在施工一线作业、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从事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人证相符。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并进行年检 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第一百零三条.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 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工资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 建筑工人维权须知 告知牌、告知牌应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督机构及电话。第一百零四条、现场施工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克扣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企业.本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企业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并监督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第一百零五条.施工现场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存放相关资料备查.存放复印件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存放,1,本企业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3,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备案表、4,项目管理机构构成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5。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二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必须存放。1 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 劳动合同,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 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