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第八十七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中必须单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热工计算书,第八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节能标准设计审查并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八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当确需设计变更,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十条 建筑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节能认定。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第九十一条、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设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 墙体材料严禁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九十三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部品等要进行复验。确认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第九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九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资料应报到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列入建筑工程验收资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