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复垦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该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民补偿 安置工作,复垦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四、复垦区域相对集中,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以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来源.一,财政拨款.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三,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五 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第九条,项目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列入项目库,第十条,项目申报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下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12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第十一条,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3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复垦计划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复垦计划,按复垦新增耕地单位面积费用包干等形式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土地复垦完毕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按指标用途和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复垦农用地和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予以确认,第十六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复垦指标管理按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