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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 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 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 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区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 经政府同意、由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市、区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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