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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 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 续租廉租住房。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三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八 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 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同时将户口迁出.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 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 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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