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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 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 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 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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