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 续租廉租住房,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 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 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