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二 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 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 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 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