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 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承租人向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口迁出,三,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