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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本条第一款,一。二。项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执行,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 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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