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七条、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条。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入库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 城乡建设三类项目,交通类,规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 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能源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项目,城乡建设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农业类,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 新材料。航空航天 节能环保等项目.现代服务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 社会保障 民生工程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