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前期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 限时办结 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第二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第二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 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第二十七条.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 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