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认证机构 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对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专项安全性能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合格,应当及时申报验收,分阶段,分期,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本期、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下一期的款项,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须由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验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按照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二十六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没有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第二十七条,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