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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九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立项前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经信委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是否符合市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立项前编制项目技术方案,由市电子政务办审查。其中投资2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审查但须报送备案。第十一条,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市经信委或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的技术方案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凭市经信委或市电子政务办提出的技术方案审核意见和市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三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或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应经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市基础数据库 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各县 市 区。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经信委备案,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办审查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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