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大信息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 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6号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验收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 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借助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事务。由政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电子政务工程不得用于经营和赢利。第四条。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应符合娄底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第六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作为全市电子政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管理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作、第七条。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市经信委会同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及时制订并下发年度全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八条.加强对重大 总投资5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经信委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市电子政务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 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