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和文明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 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 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第四条、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 可用.便利的原则 符合下列要求,一 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 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四 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五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第五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建设、财政,民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各级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应积极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本地区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实施监督.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并充分考虑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的配套与衔接,第十条。凡依规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对不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设计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对不按照.设计规范 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批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时,不得擅自降低和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以及有关配套项目的施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设计、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 和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竣工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的 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设计规范,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或完善无障碍设施,第十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装置管理的分工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 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第二十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有关单位降低或者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未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损毁无障碍设施,或者破坏,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且未及时修补的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