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发改,煤炭、煤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市.县两级发改、煤炭 财政、煤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及资金的稽查,检查,审计.监察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整个项目的监管由市,县发改部门负责,煤炭。煤监。财政等部门参与,项目日常监管由市。县煤炭部门负责、发改。煤监,财政等部门参与.中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发改 煤炭,煤监部门参与协助。第三十六条,市级发改、煤炭.煤监,财政等部门每年统一开展不少于2次的项目大检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项目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改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如限期整改不到位、可采取核减 停拨 收回资金。通报 停止申报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等制约性手段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国家资金的,二,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期或延长竣工期的.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资金的,四,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本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发改 煤炭,财政等相关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国家资金的、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导致国家资金损失的,利用职权挪用、侵占 截流项目国家资金的.要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按监理要求进行监理,导致工程质量低劣 建设内容与设计内容不符,国家资金损失的。除追回监理费外。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部门吊销监理资格证.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权搞虚假投标 导致项目单位采购低劣设备或收受贿赂,采购高价设备的 除追究单位责任外、对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