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竣工验收第三十条,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先由项目单位进行预验收。然后按程序向市级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发改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市煤炭。煤监。财政等部门参加.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具体开展验收工作,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材料上报市发改委备案。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需准备好以下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文本及项目备案批文.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三。项目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四 招投标相关资料,五,施工监理资料 记录,六 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分单项工程,七。项目单位预验收资料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 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验收委员会要作出验收合格的结论 相关验收人员应在项目验收表上签字.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能达到验收标准要求时.验收委员会应以文字形式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 由县级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复验收、复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市发改委,项目验收结果资料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备案、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由项目单位建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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