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一.公园绿地,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名胜古迹,小游园、广场及街头绿地等,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三。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四 单位庭院绿地.指工厂 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附设的绿化用地,五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皮 种子圃地和园林科研用地,六、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防护堤 护岸,护路等以防护为目的林带和绿地、七 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段。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赔偿费.是指对城市的林,苗,木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了毁 损,坏 当事人对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生产生长周期及养管经费的补偿和惩罚性质的赔偿.其绿化赔偿费计算式为 直接费。间接费 150,赔偿费,其中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价格,实时价格。间接费指生产生长周期和养管费用、其中直接费占总费用60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绿化补偿费,是指省级。含 以上园林城市市区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因故减少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须缴纳的实行异地绿化费用,其收取绿化补偿费的计算式为,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直接费.间接费,绿化补偿费。其他按当地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的两倍收取绿化补偿费,第四十六条,县 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 娄底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试行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