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 财政。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环保.水利、农业 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 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 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环保 发改。农业 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 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 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 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 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