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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 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 交通 环保 水利、农业,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规划,建设、交通 水利、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 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 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 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 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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