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 监察。财政,国土。规划 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 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规划,建设、交通,水利 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 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听证 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 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 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 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 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