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 市农办,监察,财政、国土 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 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 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 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 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 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 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 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 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 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