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 监察.财政,国土 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 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 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 规划设计 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 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 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