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 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 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建设 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 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 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 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 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 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 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