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 环保.水利 农业 林业 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 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 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发改 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 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 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 听证 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 要坚持以人为本 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 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