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财政、国土 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审计 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 规划设计。土地整理 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 县 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 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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