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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建设、交通 水利、林业,环保.发改 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第三十四条,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 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区 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区,县 市 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 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 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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