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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要求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主任 设专职副主任1名、市农办。监察,财政 国土 规划 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 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变更的土地综合整治局合署办公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第三十三条 加强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规划编制的协调.土地整理和增减挂钩设计的审查 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规划.建设。交通 水利 林业 环保,发改,农业,农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依靠基层群众、土地综合整治的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要通过公告,听证,公示等方式 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每个项目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实施 区 县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 让当地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扩大农民在当地就业、确保农民受益。要坚持以人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建立考评机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实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牵头 建立国土资源。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建立严密的项目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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