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四十三条,市能源管理机构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执行室内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予以公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未报送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的能源消费方式和能耗数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予以公示。第四十六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