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落实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 监测和考核制度。并将能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区 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或者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市 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依照相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市。区、县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准确可靠,第十三条。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管理机构等部门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调入。调出,生产.加工.转换、消费以及市场供求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统计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管理机构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测 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节能咨询,节能设计。节能认证、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业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向市能源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市能源管理机构根据备案情况定期公布节能服务机构名单。市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引导节能服务机构建立节能服务行业协会和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