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七条、本市实行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能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能源利用状况 定期公布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三、市能源管理机构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十八条、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二.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三.组织开展本单位节能规划编制和能源审计,用能状况分析评价工作 四,接受节能培训.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市重点用能单位、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 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条 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推动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效率水平。推动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 优化用能结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应当加强建筑规划 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节能型材料 技术,产品等。第二十二条、加强交通节能管理,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建立和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鼓励研发.推广、销售,使用高性能低排量汽车和其他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鼓励研发和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应用和高效清洁的车用动力系统技术 第二十三条.推进农村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使用高效节能器具,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落实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制定节电,节油,节气,节水等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能源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办公建筑.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低能耗 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用设施和大型建,构.筑物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按照规定启闭景观照明 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控制的有关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医院等场所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 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但应当向市能源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宾馆,酒店,商场、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推行节能管理 选用节能产品和设备,采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并加强对能耗设备运行的检测 维修和维护,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一次性日用品的消耗 禁止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或者实行包费制,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和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员工集中居住区的能源消费方式和能耗数据定期上报市能源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