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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加强能源利用情况分析评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商业和商务节能.农业和农村节能等内容 第五条,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协调、依法对本辖区内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区、县,市,能源管理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接受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能源管理机构对其所属领域.行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用能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市 区、县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 鼓励 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本市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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