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的,以及进行房屋外部装修、设置城市小品。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 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相邻房屋所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总时限为28日、办理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42日、办理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时限为20日,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设计和建设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设计的,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停车场。库 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 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 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未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 要点、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图纸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的,不得施工,第三十一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房屋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接受检查监督,第三十三条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到正负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设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建设位置,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并凭验收合格资料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竣工测量回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除个人住宅建设外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都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经批准的图纸 二,有建设位置复验合格资料.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拆除。四 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五、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 出 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经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居住区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个人住宅的新建手续、经鉴定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 已经制定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未制定详细规划的。个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建筑基底面积、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原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继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经鉴定为危房且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积。原高度改建、第四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 不得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可申请建设的条件及可申报建设的人数按土地管理法规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装配式临时工棚除外 其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使用期满后30日内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又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一。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二。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三 在近期将按规划建设或已按规划建成的区域或地段 四.侵占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 库.文物保护范围或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城市高压供电通信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影响近期管线埋设的,六,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