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督察工作职责及程序第二十条。省督察办负责拟定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派驻设区市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有关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督察员对派驻地设区市应重点督察以下事项.一,设区市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对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的有关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派驻地政府及其部门的会议.二。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以复制,三。要求驻地有关部门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可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等 第二十三条。督察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相对人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督察员不从事行政执法 其监督检查活动不代替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第二十四条.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内容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制作,督察建议书,经督察员和督察组长签字后,直接送达被督察对象、同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督察建议书 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时限。第二十五条。省督察办对督察组已发出的、督察建议书,认为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要求督察组撤回.督察建议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并提出是否制发,督察意见书。的建议。一,督察对象对.督察建议书.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原行为仍在继续的。二,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三.督察组认为需要发出。督察意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省督察办收到督察员。组,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应当签发。督察意见书,的,提出具体督察意见 经省建设厅相关处室核审、并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督察办名义向相关督察对象制发.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督察意见书.应当载明督察事项违反或可能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依法明确督察意见内容,第二十八条,督察组应当对相关设区市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督察意见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并及时向省督察办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认为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 应当及时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 省督察办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省督察办应当加强督察员政治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