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第五条,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第六条、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 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 法治观念强、职业道德好。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第七条,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三,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具体选派人员,第八条。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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