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督察员的选派及待遇第五条,选派督察员应当坚持公开招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择优选派的原则,第六条 申请担任督察员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或城市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城乡规划工作经验.三。坚持原则,秉公持正。廉洁自律.法治观念强 职业道德好。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第七条,省督察办选聘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公众媒体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选派公告。二、受理申请人报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法律知识培训.三。按照择优原则 确定具体选派人员 第八条、督察员的工资性补助和其他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不得给派驻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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