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督察员的派驻及管理第九条 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全省共设六个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条,督察员的派驻地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轮换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可及时调整,第十一条、督察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连任连派、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缩短或者延长任期。第十二条、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户籍所在地或曾长期任职的设区市、第十三条,督察员从事督察工作前.应当参加省督察办组织的任前培训、工作期间还应当参加省督察办指定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等培训,第十四条,督察员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第十五条,督察员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督察办书面报告上月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月20,日前总结上一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并书面报省督察办 第十六条.督察员履行城市规划督察职责时、禁止下列行为、一.直接参与派驻地政府或者规划主管部门的决策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二.收受礼品、报销费用。索要好处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参加有碍督察工作的宴请 娱乐,旅游,出访或者其他活动,四、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五,夸大、掩饰或者隐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六、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省督察办根据督察员的德 能 勤 绩.廉等方面每年对督察员进行一次考察测评 连续二年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第十八条.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并由省督察办终止其督察工作,收回其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监督不力的。四 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的.属于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督察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督察员的.省督察办应终止其督察工作,并收回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督察员离任和解聘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督察办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并移交督察工作及其全部档案和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