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履行城乡规划督察职责.以及对督察员的管理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督察员,是指省政府派驻到设区市政府。代表省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遵循依法督察 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 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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