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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 2008 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督察员履行城乡规划督察职责,以及对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督察员,是指省政府派驻到设区市政府,代表省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公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办,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四条,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遵循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 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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