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权交易运行管理.第十六条,产权交易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本市下列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统一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 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 股、权,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 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五 其他依法允许出让 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第十八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的进场审核和批准.市国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的进场审核和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项须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前市财政,国资主管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就标的物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评估核准或备案工作、用作指导制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咸宁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本市进行国有产权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在市级主要纸质媒体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相关网站。媒体上发布转让公告。办理受让方报名手续,确定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 挂牌等形式进行交易、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对合同进行审核等 并会同国资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场外非法交易行为。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 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