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六条.市本级下列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 教育,文化 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 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他限额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申请。采取合适的招标方式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程序招投标。第七条,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招投标各项活动,第八条,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报建、招标条件 招标人资格,招标方式等的审查、负责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栏标价.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事项的行业性审核,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管理,第九条.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办理投标报名,提供评标专家.协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到帐情况予以审核 提供招标。投标、评标场地、进行中标结果公示、第十条.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