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第十二条。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 矿业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与竞得人.中标人 签订 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 以及公证书等自行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 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 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接受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监督,具体包括,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市土地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媒体上发布公告。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确定拍卖机构,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发售招拍挂文件,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定.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依法对出让结果进行公布、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提供全过程服务。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活动依法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