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需要永久保存的建设档案.应当采用光盘及其他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备份保存,第二十二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接收的建设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按规定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 编制检索工具 并做好档案的鉴定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建设档案的完好和安全、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 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的工作.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建设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提供服务,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乡建设档案馆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第二十五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重要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利用已开放的建设档案,利用未开放的建设档案的,必须取得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利用已公开的建设档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办理.利用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市建设档案 不得倒卖、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七条.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