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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时,就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第十二条.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 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 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 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 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时,竣工后的声像档案。第十七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第十九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二十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建设档案 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建设有关的资料 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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