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时 就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 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时,竣工后的声像档案。第十七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第十八条。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 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第十九条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第二十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建设档案 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建设有关的资料 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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