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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时,就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第十二条。建设档案归档材料必须使用原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 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二、工程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 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四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时。竣工后的声像档案,第十七条.列入城乡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第十九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二十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建设档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征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捐赠 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建设有关的资料 城乡建设档案馆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的方式丰富馆藏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给予捐赠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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