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失去利用价值,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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