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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 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 处置程序.人员疏散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 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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