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 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收费公路 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 使用各种水源 二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 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 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