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 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 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 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 截断电力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四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 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