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 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 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