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 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 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 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