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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四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 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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