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 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 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 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疏散 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 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 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 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