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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 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 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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