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教育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政市容 交通,农业 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 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七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 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 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报告火警。四 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 安全用火 用电。用油.用气 六 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