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 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 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五 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十四条,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遵守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四。按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参加消防演练、五。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六 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