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四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家庭防火知识。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 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第四十五条.民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 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督促学校 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第四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 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八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 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四十九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 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利用广播,视频、网络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针对学生认知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三。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五十一条,市民防灾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开放的消防站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五十二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消防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