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修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 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二、未按规定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的,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查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四 擅自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五.未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六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批准建设的,审批行为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 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阻碍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