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 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 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 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中心区 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 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级道路红线 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城市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三,教育.文化.体育 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五,居住 商业 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三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在规划控制单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规划草案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 方式。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第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规划草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审议规划时.应当附具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等详细情况.第十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同时在政府网站 规划展馆或者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现状资料,规划草案,公众意见、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