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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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