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 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 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 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 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