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移民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实施,工程质量,情况 验收情况等。第三十九条,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以及因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予以停拨。缓拨或减少下年度移民项目计划资金,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安排的项目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计划资金、取消和减少的项目资金由省移民局统一调剂安排。一.不符合移民政策的建设项目。含安排在非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予以取消.二,前期工作不到位或拆分项目投资额度以规避前期工作审批的项目予以取消、三,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按相同额度予以核减.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年度内项目计划实施的按相同调整额度予以核减,五、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当年项目计划的按当次项目计划资金总额的10、予以核减 第四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四十二条、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