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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五条、规划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划由地方政府在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规划编报、审批程序 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批,规划审批前 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第七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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