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甘肃省额定电压330kV(Um=36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 第1部分:试验方法和要求 DB62/T 2862.1-2018
  •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甘建建[2018]565号
  • 甘肃省镍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DB62/T 4115-2020
  • 兰州市屋顶绿化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2/T 3152-2018
  • 甘肃省建筑工程外门窗副框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32-2017
  • 甘肃省机制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917-2018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甘肃省公路沥青路面微表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3129-2017
  • 甘肃省公路沥青路面热再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9-2018
  • 甘肃省居住建筑与太阳能供热采暖一体化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13-2016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毁坏监测站点.设施的 或拒绝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相应等级资质从事林业生态环境资源监测。评估和定级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内有开垦。探矿 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林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检测和治理费用 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擅自对外公布监测信息,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业生态环境监测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监测技术规范从事林业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伪造。篡改,瞒报监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