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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监测监督管理机构 实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定期公布制度。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第二十七条、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在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发生林业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系统、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第三十条.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林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无法确定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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