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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护.第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采取封山禁牧,封山、沙.滩,育林,草。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 实施重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林业场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单位 应当采取综合保护措施 优先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第十一条.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内开垦 探矿、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应当征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进行开垦.探矿 采矿。采石 挖沙,取土等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得干扰野生动物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蔓延。依法进行野生动植物检疫。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和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引导、鼓励和扶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发林果,种苗,花卉,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第十五条,进入流通领域的林产品 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无公害检验和检测 未经依法认证的林产品 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中不得使用该林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鼓励运用生物防治技术,禁止向林产品生产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 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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