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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万元 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 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 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 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 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 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 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 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 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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