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 余额控制.动态监管、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 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 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 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 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 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PAGE 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 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 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 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 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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