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 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 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 万元 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 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 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 按工程进度拨款 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 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 实行会计委派制 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