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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每年初 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 5000.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 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 FS 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 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 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 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 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 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 决、算 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 进入施工现场 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 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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