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 余额控制,动态监管 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 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 3,余额控制 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 5,10,FS、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 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 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 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八条 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 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 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 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