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1,全部归集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 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 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 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 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 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 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 实行逐年回收制度 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 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