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 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动态监管。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 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末 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 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 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 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 报市政府审定 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FS。PAGE、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 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 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 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 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 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 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 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 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