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城投公司负责专项资金融通,投资,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监管.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全部归集、计划管理、余额控制 动态监管 1,全部归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初。将来源范围内的资金及时足额列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专项资金的额度不少于、5000。万元,同时应满足重大项目的建设 经营及还本付息要求,2,计划管理、指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每年末 制订下年度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及贷款的还本付息要求,3、余额控制,指.专项资金余额必须大于当期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在项目贷款本息到期的、10。个工作日前,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融资平台指定的账户。4,动态监管、指对专项资金专户全部归集。余额控制的过程进行管理,使其运作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 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拨付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入施工单位和城建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由市财政局及审计局审查批复、报市政府审定,并根据经市政府定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第十六条、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 按工程总造价的 5。10,FS.PAGE 预留工程尾款 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 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公司负责承建 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 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确保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第十八条,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专项资金 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计划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中心拨付还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计划外工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报送有关报表 中心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中心或市城投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中心或城投公司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