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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1,用于市级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用于偿还市级重大项目贷款本息,3,用于向指定融资平台的投资,补贴和贴息,4 用于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用其享有的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以该项下的权益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咸宁市财政局为该项权益质押的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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