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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第三十八条,鼓励开发园区,用工单位通过自筹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重点解决本园区,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开发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并纳入全市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户型。面积,套数等事项建设或筹集。违反计划建设或筹集的部分,不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并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开发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不得擅自出售、租金标准由开发园区,用工单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每个职工家庭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多出房源须交由市 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调配 第四十一条,开发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租赁条件后,用工单位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方案,包括租赁对象,配租方式。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等内容,报市、区 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开发园区。用工单位自建自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租赁和退出管理、由各用工单位按照经核准的租赁方案.参照本办法第二、三、四章相关内容组织实施 租赁结果须报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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