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开,公正。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指曾都区,随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 使用.退出和管理。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及其机构投资新建,收购、配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用工单位自筹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 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区 开发区、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 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第二至四章主要适用于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五章主要适用于非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开发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