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七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期为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 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受理机构.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第十九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意向登记受理机构进行意向登记,由意向登记受理机构汇总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市 县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市和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有身体残疾,患有重大疾病,6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 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合同签订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6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二十八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